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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威儀擔任連威總經理期間,利用連威的公款去做人情,支付他交大同事的專利費用,總金額超過百萬元。之前還遭人檢舉,這個行為涉嫌『背信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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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信罪
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「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。」

 

李威儀當連威總經理符合『為他人處理事務』,利用連威的公款支付交大同事的專利費用,造成連威損失數百萬,符合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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